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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千三百一十八章 科普法律(第2页)

而金局长虽然平常脾气大,但是关键的时候却端得住,依旧自顾自的介绍着法律法规。

“……除此之外,将国家禁止出口的珍贵文物倒卖给外国人的,同时触犯了本罪与非法向外国人出售珍贵文物罪,属于狭义的包括一罪,从一重罪论

处。

按照《文物案件解释》对倒卖的界定,盗窃珍贵文物后出售的,也属于倒卖,由于侵犯了新的法益,应将盗窃罪与倒卖文物罪实行数罪并罚。”

“对于这几个罪的认定,行为人着手实施倒卖行为之后,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成立犯罪未遂。

比如行为人在出售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时还没来得及交付文物就被警察当场抓获的,应当认定为犯罪未遂。行为人实施完毕倒卖行为的,成立犯罪既遂。”

本罪与非法经营罪的区别

依照刑法第225条、第231条的规定,非法经营罪是指自然人或者单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故意从事非法经营活动,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非法经营罪与倒卖文物罪的区别主要在于:(1)两者的犯罪对象不同,非法经营的范围很广,包括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

(2)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等等,而倒卖文物罪的犯罪对象仅限于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

两者侵犯的法益不同,非法经营罪主要侵犯的是市场经济秩序;而倒卖文物罪主要是侵犯了国家对文物的流通管制制度。

(3)与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的区别

本罪与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的区别。

根据刑法第325条的规定,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是指违反国家文物保护法规的有关规定,将收藏的国家禁止出口的珍贵文物私自出售、赠送给外国人的行为。

它与本罪的主要区别在于:(1)行为方式不同。前罪表现为一般性的出售或者赠送行为;而本罪表现为倒卖行为。

(2)购买、接收文物的主体不同。前罪购买或接收文物的主体只能是外国人,包括外国公民、无国籍人和外国机构;而本罪收买文物的主体既可以是外国人,也可以是华夏人。

(3)犯罪主观方面不同。前罪在主观方面没有限制为以牟利为目的;而本罪在主观方面要求以牟利为目的。

(4)

“本罪的处罚,根据刑法第326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根据《文物案件解释》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1)倒卖二级以上文物的,(2)倒卖三级文物五件以上的;(3)交易数额在25万元以上的……”

听到交易金额25万元以上,就要判五年到十年,就意味着一旦定罪后,他们要做5~到10年的牢。

黑四儿的脸一下子就白了,他的眼神闪过了一丝畏惧,他们这么多年盗墓加贩卖文物,交易的金额已经早就超过了25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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