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咚咚你个枪(第1页)

关于枪的争议,有很长一段时间了,各地法院拿着一些涉枪尤其是气枪的案件很是头疼,怎么判都不是。现在老百姓有钱了爱玩枪,人家玩枪又不拿出来危害社会,有的就是自己在家撸一撸,对这些案件如果按照之前的规定硬判,不仅判得被告人哭天喊地怨声载道,连法官自己也觉得判得有问题。这样的案件多了,最高院也不可能再装睡着,近日,两高终于出台《关于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气枪铅弹刑事案件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批复从两方面给了下级法院极大的自由裁量权:一,对于气枪,不仅考虑数量,还要充分考虑枪支的外观、材质、发射物、购买场所和渠道、价格、用途、致伤力大小、是否易于通过改制提升致伤力,以及行为人的主观认知、动机目的、一贯表现、违法所得、是否规避调查等情节。

二,对气枪弹,应当综合考虑气枪弹的数量、用途以及行为人的动机目的、一贯表现、违法所得、是否规避调查等情节。

据说此批复出台后,有若干被告人的强制措施立即转为取保候审。

我国是禁枪的国度,但到底什么是法律意义上的“枪支”,不要说普通民众,就连不少刑事辩护律师估计脑海里也没有清晰概念。根据《枪支管理法》第46条:本法所称枪支,是指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等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各种枪支。“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枪支标准,自1996年10月1日至今一直未变。枪支分制式和非制式,制式主要是指军警用枪,除此以外为非制式枪支。

军警用枪本来就是用来杀人的,所以当然可列入“枪支”范畴,但何谓“非制式枪支”?判定的标准是“枪口比动能”。此前,我国对非制式枪支致伤力的鉴定标准为16焦耳/平方厘米,类似的非制式枪支鉴定标准,香港是7。077焦耳/平方厘米,台湾是20焦耳/平方厘米。2008年3月1日,新实施的《枪支致伤力的法庭科学鉴定判据》大大降低了这个标准,新规定确立了“非制式枪支致伤力判据为枪口比动能1。8焦耳/平方厘米”的红线。这个标准,比之前的标准严格了9倍。

海外生产的很多气体击发的玩具枪和仿真枪,按照当地的杀伤力标准是合法的,但如果进入了大陆,就会被鉴定人员根据2008年的新规判定为“枪支”,不允许买卖和持有。玩枪民众搞不懂焦耳是啥东西,也搞不懂1。8焦耳/平方厘米意味着什么,所以在司法实践中,常有民众闯红线的事情发生,2015年福州网购仿真枪的刘大蔚案,2016年天津摆气枪摊的赵春华案,都是很有代表性的焦点案件。

最高法里学者、专家不少,对这些有关枪支的法律法规的瑕疵不是不知道,不少最高法的学者、专家还是留洋归来,更清楚禁枪的根本不在于枪有多可怕。美国人不禁枪,老百姓可以合法持枪,以此来保证自己的基本民权不受非法侵犯。但我国不同,自秦以来,国家就视民间持有兵器为心腹大患,禁枪是我们长治久安的基本国策。老百姓买把气枪就被抓,感觉是身上的G点多了一点,但让最高法发文把之前的法律法规否定掉,不仅程序上有问题,而且在技术上也无法在“枪支”的概念界定上划出一道清晰的界限,划深了带来潜在的社会危害,划浅了和以前没啥区别。好在两高里高人多,采取批复的方式解决了这个矛盾:第一,不去动“枪支”这一概念,1。8焦耳/平方厘米的标准依然存在,顺带着把气枪弹的概念也延展了,以后真有坏人拿着符合这个标准的气枪干坏事依然可以定罪量刑;第二,即便达到了1。8焦耳平方厘米的标准,但人家如果只是自己的业余兴趣爱好,没有社会危害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或者从轻处罚。

批复一出,两高舒了口气,下面地方法院的法官也许就垮下了脸:两高自己做了好人,却把难题踢给了下面的法官们,这对于习惯了按照法条和司法解释办案的法官们,不是出了道新课题吗?行为人的主观认知、动机目的、一贯表现,这些全是主观判断的问题,案子是我说了算还是你说了算?你觉得范冰冰好看,我觉得李冰冰更好看,大家掌握的主观标准乱套了咋办?

估计律师们看到这个批复乐开了花:管你是范冰冰、李冰冰,今儿我把眼一眯就当你是刘晓庆。

(2018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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