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简介
蓝×喜于2015年1月30日入职润×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润×公司)
工作,任职理财顾问,工资构成由无责任底薪+餐补+业绩提成+奖金+补贴
+过节费等,蓝×喜多次向公司索要劳动合同文本,润×公司均拒绝提供。
润×公司在蓝×喜试用期间没有为蓝×喜缴纳医社保,导致蓝×喜不得不
自行补缴2015年1月到4月的社会保险费用。润×公司长期安排蓝×喜加
班工作4个小时以上。2015年9月23日,蓝×喜加班到夜里23点多,下班
途中发生交通意外,导致手臂骨折。由于润×公司一直不配合提供工伤申请
的相关材料导致蓝×喜无法获得工伤赔偿。2016年润×公司安排蓝×喜到
福建大×金融服务公司(下称大×公司)工作,随后以业绩不佳为由,要求
蓝×喜主动离职。蓝×喜在迫于无奈之下,签署离职申请。事后发现自身权
利受损,在和公司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将润×公司和大×公司诉至福州市鼓
楼区劳动者与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委作出不予受理裁定后,蓝×喜诉
至鼓楼区人民法院,要求润×公司和大×公司连带支付蓝×喜违法解除劳
动合同赔偿金共计49173。75元,自2015年1月30日至2016年2016年5月
13日期间加班工资共计94162。50元,履行竞业限制业务的2个月报酬共计
9834。75元,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共计49117。38元和未休年假工资补偿;要
求润×公司支付补缴社会保险费2015年1月至2105年4月基本医疗保险费
222
995。56元。
在一审审理过程中,润×公司突然主动注销公司企业法人,蓝×喜遂追
加公司股东陈×、张×作为被告。诉讼中被告否认蓝×喜的一切诉请,并
拒绝提供蓝×喜在公司期间的打卡记录。两家公司主张两家公司之间并没有
关联性,蓝×喜要求两家一起承担责任没有依据。
法院经过审理,认定两家公司是关联公司,需要一起对蓝×喜的诉求承
担法律责任。但基于打卡记录证据不足,蓝×喜在离职证明上面清楚签署“因
个人原因”字样,仅支持了蓝×喜部分加班费主张、年休假报酬主张以及竞
业禁止补偿和社保补偿。
一审判决后,蓝×喜及几个被告均不服原判决,上诉至福州市中级人民
法院。中院依法开庭审理本案,并依法改判。但相应判决仅对原审认定的赔偿
金额有一定的修改,具体项目和事实认定上没有变化。
二、本案及同类案件办理中会涉及的主要问题
1.加班工资如何认定。
2.带薪年休假的认识。
3.竞业限制义务的履行和补偿。
4.关联公司的法律责任。
5.股东滥用法人独立地位的法律责任。
三、对上述问题的分析处理
1.加班工资如何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