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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章 黔首有立足之地 官吏克己奉公(第2页)

在秦安所了解的历代中央集权君主制皇朝中,秦朝可以说是最完美的一个朝代。

首先,秦自秦孝公重用商鞅变法之后,将土地收为国有,实行授田制。

以户为单位,每户分授予100亩田地,在此基础上又叠加以军功授田制,军功越多,所得田地越多。

无论是贵族,还是黔首,所得田地均为国有,不得买卖,每年应交税赋则以田亩多寡计以征收。

秦国此举打破了贵族对土地的垄断,也断绝了后世因土地兼并,导致的‘富者田连阡陌,贫者无立锥之地’的惨状发生。

使得华夏历史上,第一次出现了耕者有其田的景象。

至于后世所传,商鞅变法,废井田,开阡陌;允许土地自由买卖,确立土地私有制度,促进了封建经济的发展,秦安认为,估计是老刘家自行篡改的。

土地如不是国有,授田制和军功制这两个就是空中楼阁。

再者,后世皆传秦国律法严苛残暴,在秦安看来,其实不然,秦国的律法可以说严格细致,却不可说严苛残暴。

秦律如真的如后世所传那般严苛残暴,恐怕百姓早就跑路了,哪里还会出现六国百姓纷纷入秦的现象。

秦国律法中,真正让人感觉残暴,饱受诟病的只有一条,那就是——连坐。

但不能否认,在当时的社会情况下,连坐起到了很好的治安作用。

若说律法严苛,但这个严苛,秦国针对的不止是黔首,还有官吏。

秦之后,无论是汉,晋……明,还是满清,向来都是对黔首狠,对官吏松。

为官者中,吃好处拿回扣的硕鼠数不胜数,朝廷也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甚至搞出”养廉银“”火耗“之类的东西来。

且往往是一人做官,便是一人得道,鸡犬升天。

但是这种情况,在秦国却是个例外。

秦国的律法对黔首是严,对官吏苛。

为了防止官吏滥用职权,贪赃枉法,在秦的律法中,有大量律令是针对官吏犯罪制定的。

官吏犯过,刑罚必加,绝无宽恕余地。

尤其是对于担任司法刑狱和贪污受贿的官员,秦律的惩罚尤为严重。

秦国将官吏断狱责任分为“不直”、“纵囚”、“失刑”三种情况。

故意从重或者从轻判罚的,称为不直。

暗箱操作钻漏洞,使罪犯够不上判刑标准的,称为纵囚。

因为失误而造成错判的,称为失刑。

在秦国,一旦出现这三种情况,直接会被施以肉刑,变成城旦舂去服苦役,子子孙孙,永世不得翻身。

对于贪污受贿的官吏,秦律中规定,官吏若是行贿受贿超过一钱,判以黥刑并服苦役。

而且这个处罚不仅及于本身,三代之内的子孙也不得出仕为官。

如此,在严苛的律法监控之下,秦国政治清明,官吏莫不恭俭,不敢贪污受贿,不敢玩忽职守,而且办事效率极高,这在其他六国以及后世皇朝是决然看不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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