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那也许是公检法体系遇到过的最轻蔑的挑衅,也必定会成为法官最艰难的判决——
《刑法》第69条第1款规定: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3年,拘役最高不超过1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35年的,最高不能超过20年,总和刑期在35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25年。
《刑法》第71条又规定:
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本法第69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3·28杀邻案的嫌疑人犯有包括故意杀人在内的3项罪名,分别量刑后的刑期为36年。从一审法院的判决书来看,法院根据第69条第1款的规定,最终决定给嫌疑人执行的刑期是24年。
嫌疑人没有上诉。
当时几乎所有人都以为他是服从了判决。
可谁也没有想到,在入狱服刑仅仅1年之后,他干出了一件更丧心病狂的事,那就是在狱中斗殴,故意伤害同住狱友,直接致人重伤!
显然,这种情况下他所犯下的新罪应由法院进行定罪和量刑。
然而以边斜的计算来看,法院很快就忽发现那个巨大的难题。
嫌疑人这个程度的故意伤害,按照量刑规则应当判处的刑期应当在7-9年之间。
假设是9年。
这时适用第71条规定,剩余刑期也就是前罪还没有执行的刑期是23年,和新罪的9年实行数罪并罚,总和刑期32年,没有达到35年,根据第69条的规定,并罚的刑期便应当在23年以上,20年以下!
世界上哪里有大于23且小于20的数?
这时候,法官要怎么办?
判超过23年的刑期,不符合《刑法》相关条款的规定;
判少于20年的刑期,那就更荒唐了。
难道进了监狱后不知悔改犯下新罪还能获得减刑,这不等同于告诉罪犯,犯新罪不仅不会得到惩罚,还能获得奖励吗?
将刑法置于何地!
边斜那天晚上拿着笔对着这几项法条算完之后,自己都有些不敢相信,《刑法》中竟然存在着这么一个尴尬的量刑区间,能让法官对着犯罪的嫌疑人束手无策,看着清楚明了的法条焦头烂额!
程白是这件事的亲历者,自然比边斜更清楚这里面的利害,只是完全没想到对方会如此自然地问出这个问题。
没有问漏洞是什么,直接问怎么判。
这也就意味着,他已经知道漏洞在哪儿了。
看来,大作家终究是聪明的,嘴上没说,暗地里已经研究了个清楚。
程白至今还记得最后一次去看守所会面时看到的那个冷漠至极的眼神。
当时她以为那是对法律无法为他母亲声张正义的嘲讽。
后来才知道,是她误会了。
打从知道外面的舆论和法院可能的判决结果之后,他就已经放弃了一些东西,决定用一种更极端的方式向法律宣战。
而她现在回想,其实也完全无法确定,自己在处理整个案件的过程中,除了在法律本身之外,是否真的有其他不妥之处。
至于最终的判决结果……
程白垂眸,眼底平静,慢慢地抽了一口烟,漠然道:“最高检直接对一审提起再审抗诉,死刑。”
法条是死的。
人却是活的。
公检法三方真不是什么软柿子。敢于挑战法律的尊严,自然也得承担相应的代价。
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