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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章 年证券市场重大事件(第2页)

明确对境内企业境外上市活动实施备案管理,将法律法规禁止上市融资、威胁或危害国家安全、存在重大权属纠纷、存在违法犯罪行为等列为不可境外上市情形,满足合规要求的协议控制架构企业备案后可赴境外上市。

新规明确境外上市活动不可为领域,有利于提升本国企业境外上市合规水平,以稳定可预期制度环境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充分展现了我国坚持规范和发展并重推进资本市场扩大开放的坚定决心。

5。北都所、广期所正式挂牌,拓展资本市场版图

2021年4月,广期货所正式揭牌成立,成为继上期所、郑商所、大商所和中金所后国内第五家期货交易所和首家混合所有制交易所,拟开发交易品种涉及碳排放权、商品指数的创新门类。

11月,北都证券交易所正式开市,成为上有所、深某所后国内第三家全国性证券交易所,首批81只股票中,10只为新股,71只原新三板精选层平移股票。

新设广期所、北都所是本年度深化资本市场改革、健全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重头戏。

从区域布局看,两大交易所打破了之前北方无证交所、珠三角无期交所的格局,将在强化对北方企业直接融资支持、提升珠三角金融枢纽地位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从功能定位看,两大交易所突出在上市企业类型、交易品种规则等方面与同类交易所错位发展,北都所主要服务创新型中小企业,探索与上所、深所设立转板机制,广期所聚焦于绿色低碳、金融、科技等新兴产业衍生品,将进一步拓展资本市场服务深度与广度。

6。国民养老保险公司筹备设立,构建养老“第三支柱”

2021年8月,中保险行业协会公告拟设立国民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9月银保监会批复同意筹建,注册资本111。5亿元人币,发起人共有17家公司,主要为工银理财、农银理财、中银理财、建信理财、交银理财等10家银行理财子公司、泰康人寿和国信资本、北都市基础设施基金6家不同背景国资投资公司。

7。首批金控公司申请获得受理,加快规范金融混业经营。

2021年6月,受理光小集团股份公司和中中信有限公司关于设立金控公司的行政许可申请,这是自2020年9月《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落地实施以来,首批获得受理的公司。

8月,受理北都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设立金控公司的行政许可申请,成为首家获得受理的地方金控集团。

8。“跨境理财通”、“债券通”南向通陆续开闸,扩大金融市场双向开放。

2021年9月,“债券通”南向通上线,境内投资者可经由内地与香江相关机构投资香江债券市场交易流通的债券,年度总额度为5000亿元等值人币,每日额度为200亿元等值人币。

10月,粤港澳大湾区“跨境理财通”20家试点银行正式公布上线,内地和港澳投资者可通过湾区内银行体系闭环式资金管道,跨境投资对方银行的合资格投资产品或理财产品,总额度暂定为1500亿元人币。

内地与港澳跨境金融投资渠道时隔4年再度放宽,既是对前期各项跨境交易机制平稳高效运行的充分肯定,也是国内个人资本项目持续渐进式开放的再次实践。通过特殊制度设计,“跨境理财通”、“债券通”南向通在不突破三地法律法规、不改变三地交易习惯的前提下,扩大了港澳与内地居民和机构进行跨境投资的空间。

在以M国为首的发达国家极力打压、唱衰香江之际,新的跨境交易机制也为香江金融市场带来新的投资机遇,有利于提振各界对香江前景的信心,巩固香江国际金融中心地位。

9。外资金融机构加速布局我国市场,促进国内市场良性竞争。

2021年6月,国内首家外资独资公募基金贝德来正式获批公募基金业务许可证,并于8月公开发售在华第一只产品。

同月,星展证券、大和证券两家外资控股券商相继获准正式在华展业。7月,安联保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获银保监会开业批复,成为首家获批成立的外资独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11月和12月,上河银保监局先后批准安联保险控股和汇丰保险对中德安联人寿和汇丰人寿的股权收购申请,一个月内连续新增两家外资独资寿险公司。

境外金融机构在华展业节奏悄然加速。近年来我国金融业对外开放加速推进,特别是2020年正式取消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寿险公司外资持股比例限制,充分体现了我国金融监管体制日趋成熟完善、对外开放善意不断加码。

另一方面,国内金融市场迎来内资外资同台竞技时代,外资金融机构下场带来的“鲶鱼效应”将以良性竞争重构金融市场格局,推动行业整体服务水平和产品质量持续提升。

10。《处非条例》公布实施,推进非法集资“全链条”治理。

2021年1月,签署国院令,公布《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处非条例》将保护社会公众合法权益作为立法目的之一,明确非法集资定义,参与非法集资形成的损失承担由集资参与人自行承担。

大国金融治理必须疏堵结合。我国非法集资事件处于频发态势,尽管各地各部门采取有力措施严厉打击,但总体形势仍比较严峻。

究其原因在于非法集资治理以刑事打击起主要作用,行政处置和预防监管由于牵头单位不明确、法律依据不足、法律手段匮乏等问题受到限制。

从司法实践看,仅凭刑事打击非法集资,对追赃挽损存在一定滞后性,常造成集资参与人巨额损失。

《处非条例》用法治方式为地方行政管理部门赋权,将防范和化解非法集资置于社会综合治理“全链条”体系,对保护社会公众合法权益、维护经济社会稳定大局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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