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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9章 秦国历代君主16(第2页)

万里长城不是他开创的,他只是把原来秦国,赵国和燕国北边原有的长城连接起来。经济统一度量衡战国时期,各国的度量衡制度很不一致。

秦始皇以原秦国的度、量、衡为单位标准,淘汰与此不合的制度。秦廷在原商鞅颁布的标准器上再加刻诏书铭文,或另行制作相同的标准器刻上铭文,发到全国。

与标准器不同的度、量、衡一律禁止使用。在田制上,秦王朝规定6步(约合今23。1厘米)为尺,240步为一亩。这一亩制以后沿用千年而不变。

统一币制

秦统一后,规定货币分金和铜两种:黄金称上币,以镒(秦制20两为镒)为单位;铜钱称下币,统一为圆形方孔,以半两为单位。金币主要供皇帝赏赐,铜币才是主要的流通媒介。

秦始皇采取了两种统一货币的主要途径:一是由国家统一铸币,严惩私人铸币,将货币的制造权掌握在国家手中。二是统一通行两种货币,即上币黄金和下币铜钱。

改黄金以“镒”为单位,一镒为二十两。铜钱以“半两”为单位,并明确铸金币明“半两”二字。铜钱造型为圆形方孔,俗称“秦半两”。

原来六国通行的珠玉、龟贝、银锡等不得再充当货币,及至秦,中一国之币为二等;黄金以镒名,为上币;铜钱识曰半两,重如其文,为下币。而珠玉、龟贝、银锡之属为器饰宝藏,不为币。

整一交通

从公元前222年开始,秦始皇开始大幅修筑以国都咸阳为中心,向四面八方延伸出去的驰道,类似现代的高速公路。

驰道并实行“车同轨”,均宽五十步。驰道的作用有数项,一说是使交通方便,以利管理六国旧地,一说主要目的为方便北方战争前线的补给,还有一说是方便始皇出巡时能畅通无阻。除秦直道和秦栈道外大多在秦故地与六国旧道以及在秦征伐六国时修建的道路上基础上拓建而成。

着名的驰道包括:上郡道、临晋道、东方道、武关道、秦栈道、西方道及秦直道。

秦始皇在扫灭六国后,为方便运送征讨岭南所需的军队和物资,于是命史禄开凿河渠以沟通长江水系的湘江和珠江水系的漓江。

运河在最终在秦始皇二十年至二十三年(公元前219年—公元前215年)修成。

灵渠是世界上最古老的运河之一,它自贯通后,二千多年来就一直是岭南与中原地区之间的水路交通要道。因此,此项工程在始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之一。

土地制度

在土地制度方面,秦始皇三十一年(公元前216年),秦始皇下令:“使黔首自实田也。”

即占有土地的人自动呈报实际占有土地的数量,并按照规定缴纳赋税。

这个法令承认各类土地的实际占有状况,在客观上具有推动私有土地数量不断发展的意义。

他还改变各地“田畴异亩”的状况,统一土地度量制度,规定6尺为步,240方步为一亩。这一亩制沿用千年而大致不变。

手工业、商业政策

秦始皇与秦国国君一样,奉行“上农除末,黔首是富”的经济政策,力图使“百姓当家则力农工”。

在对商业有所抑制的同时,秦始皇制定了一系列有关法律,加强对手工业和商业的管理。

为了加强管理,秦朝设立了“漆园啬夫”、“司空啬夫”、“采铁啬夫”等职官,还制定了《工律》《工人程》《均工律》《效律》等法规。

秦朝法律在保护合法商业活动的同时,明令禁止一切非法的经商活动,没有特许权力的政府机构以及官吏、农民从事商业经营一律属于违法行为。

《田律》禁止农民卖酒。《厩苑律》禁止乘用公家车马的官吏出卖死马的肉和皮,这类物品必须统一交县一级政府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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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布律》禁止都官自行出售需要处理的物品,必须统一送大内或县处理。

《秦律杂抄》有一条法律规定:严禁低级官吏利用为其配备的马匹和差役进行牟利活动,否则处以流放的重刑。秦朝法律还有限制商品价格、保护公平交易、禁止走私等规定。

《金布律》明文规定:除价格在一钱的小商品外,出售者必须明码标价。

《司空律》规定:粮食价格每担三十钱,劳动力价格“日居八钱,公食者日居六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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