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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章 治国安民2(第3页)

曾国藩以法治吏之论,首先明确为官任职是为民,

并将管理钱粮、狱讼视作为民的主要标尺。曾国藩采取

培养、甄别、选举、考察等方法选拔官吏。对于官吏

的要求是平等待人,不贪污不受贿,用人唯公唯贤,

不唯私唯亲。对于谋私、受贿、害民之吏,惩治严厉,

立即斩首,“就地正法”。中国历史上,自《汉律》、

《唐律》及以后历代法律,对贪污受贿、谋私害民的官

吏均有惩治规定。如《唐律》将“枉法”、“不枉法”、

“受所监临财物”列为“六赃”之三。正如薛允升所

说:“《唐律》之受赃,俱指官吏而言,枉法为重,不

枉法次之,所受监又次之,故载在职制律。”“职制律”

即是专门考察、检察官吏行为的法律,受贿、坐赃为

其重要内容,要求官吏廉洁,严惩贪污腐化。曾国藩

关于选举、考察、培养官吏及以法处理谋私、受贿的

患想和主张,继承了汉、唐以来任人唯贤和严惩贪官

的优良传统,对于晚清政治特别是地**权产生了不

可低估的影响,对后世也具有积极意义。

曾国藩选用执法人才的主要措施如下:

第一,重视执法人员的品格才能。

有公允的执法者是实现“赏

一人而天下劝,刑一人

而天下惩”的良好的执法局面的前提。曾国藩认为,

如果执法者“心不公明,则虽有良法百条,行之全失

本意。心诚公明,则法所未备者,临时可增新法,以

期便民”。曾国藩重视在执法中强调人的作用,认为法执

行得如何,完全在于人是否熟悉法以及能否公允地运

用法。他强调指出:“任法不如任人。”即只有“公

明”、“便民”的执法者,才能认真执法,公平断案,

使生不恨、死不怨,维护法律的严肃性。

第二,不得任意赦免和赎罚。

曾国藩以历史和现实的事例,论证说明了有法必

行、不能任意赦免的道理。他举例说:“诸葛亮治蜀,

有人言其惜赦。亮就回答:治世以大德,不以小惠。”西汉匡衡、东汉吴汉都不愿为赦。先帝刘备也言,他

与陈元方、郑康成为友,每遇见,经常谈起如何治天

下,但从来没有说起赦免之事。而若刘景升、季玉父

子,每年下赦令,实无作用。所以当时的蜀人称亮

为贤相。曾国藩自己对赦免也很有感触。他曾经这样

说:“国藩尝见家有不肖之子,其父曲宥其过,众子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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