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选任责任如何界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十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
定做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做人对定做、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
相应的赔偿责任”。该条明确了作为承揽合同的定做人在选任上的过失责任。
对定做人的选任过失责任,一般法律应考虑定做人的“相应”责任范围。
两个因素:一是定做人过错程度,定做人要有过错才需要承担责任;二是上述
法条已经从用语中明确了定做人仅仅是“过失”责任,法条语词明确排除“故
意”在本条款中的适用。
在本案中,福建××职业技术学院作为承揽合同的定做人,其与钟×公
司签订合同的程序合法,内容合法,并且钟×公司是符合法律规定具有相应
执业资格的公司,定做人在选任上不存在任何过错。具体的承揽行为应由承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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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即钟×公司自行承担。
3.人身损害的赔偿标准
本案既然认定系雇佣帮工关系导致的人身损害,钟×公司即需支付人身
损害的相应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十七条、十八条明确规定了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
(一)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但没有导致伤残和死亡后果的,赔偿义务人应
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
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
(二)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赔偿义务人应当赔偿受害人因增加生活上需要
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
疾辅助器具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
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
(三)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上述规定
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
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四)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
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
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
释》第十九条至三十三条规定了人身损害赔偿的计算标准和计算方法:
(1)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
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
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典型民事纠纷的法理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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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