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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帮工责任的认定(第4页)

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

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2)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

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

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

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

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

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3)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

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

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

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

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立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

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

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置残疾辅助

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4)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

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

人数、次数相符合。

(5)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

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的,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

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6)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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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

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

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

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

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

应调整。

(8)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

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

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9)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

月总额计算。

(10)被抚养人生活费:根据抚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

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

算。被抚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抚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

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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